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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9 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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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玩忽职守案(()龙刑再初字第1号)

本院再审认为,在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林业局的*策明确了集体荒地尚未承包到户,也可作为退耕还林地享受退耕还林优惠*策,以及自治区检察院与区林业局为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被告人行为符合*策规定但不符合法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告人为承包人办理享受退耕还林优惠*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有较严格的界限,行为人由于*策不明确、业务能力水平低等原因,工作失误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不认为是犯罪。*策不明确,工作失误构不成犯罪,行为人按明确的*策行事更构不成犯罪了。结合本案,在*策明确,被告人行为符合*策规定的情况下,原判以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策与国务院的法规相抵触就认定行为人犯罪,显然理由不成立,也与法律界定的罪与非罪中非罪的解释不相符。原审认为损失仍可能追回,也就是说国家财产仍有可能未受损失,这样被告人就构不成犯罪。订合同时程序违法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认定犯罪的依据和要件,这只能认定是行为人工作不细致失误。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既不符合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策的规定,显然是过度解读地方*策了。只要是符合恢复森林生态,确保国土生态安全这一法规、*策的宗旨要求,只要造林质量达到要求,林户为此领取的两项补助就是合法合规的,国家财产就没有造成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就不应认为是犯罪。

马虎玩忽职守案(()宁刑初82号)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马虎在任西吉县某局水*水资源股股长期间,是否依法对发生事故的西吉县鑫源砂场无采砂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处理,是否认真履行了其工作职责。而对是否履行工作职责,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履行的义务以及其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履行的客观条件等因素。本案中,被告人马虎自年4月13日经西吉县某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被任命为西吉县某局水*水资源股股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水资源管理、综治、普法、水管体制改革、水行*执法、河道采砂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作为股长,马虎于年4月23日,以西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向该沙场下发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的通知,责令其于年4月30日自行负责清除并恢复河道原状;年6月8日以西吉县某局的名义,对涉事沙场在新营乡石岘村河道采砂进行了安全检查,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标志牌、恢复河道行洪畅通,限期7天内整改完毕,否则按非法砂厂关闭;年9月21日,以西吉县某局的名义对涉事沙场做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字()第43号;年10月9日,又以西吉县某局的名义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字()第68号,并由西吉县水*监察执法队于同日扣铲车一辆,要求十五日内到西吉县某局接受处理;年11月13日向被调查人魏某某作了调查笔录。由此可见,被告人马虎作为水*水资源股的股长有履职的义务,也履行了其工作职责。且根据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二人作为西吉县某局的领导对全县沙场没有采砂许可证的事情是知情的,且公诉机关出示的关于魏良奇违法采砂的调查处理报告盖有西吉县某局的公章,也足以证实马虎对此事向主管领导是做过汇报的。二证人证言也证实对无证照的沙场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关闭,但关闭沙场需要水务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申请联合执法,水务局一家是没办法执行的。故而被告人马虎是不具备履行关闭无证照沙场的客观条件的。另外,按照中共西吉县委组织部文件西*组发〔〕65号文件、中国共产*西吉县委办公室西*办发〔〕98号文件要求,驻村干部派驻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马虎自年11月7日经任命为第一书记后,是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其没有履行水务局水*水资源股股长一职的义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虎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甲玩忽职守案(()里刑初字第79号)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尚志市看守所岗位职责、尚志市看守所各岗位工作规范均显示尚志市看守所实施巡视、监控岗位二岗合一,巡视、监控民警对本岗位工作负全责。案发当日值班的王某甲职责分工负责监控,其对监室进行了监控,且在另一值班干警汤某某未尽巡视职责的情况下,其按照上述规定定时进行巡视工作。尚志市看守所情况说明显示劳动监室管理惯例为留所服刑人员出监室和回监室都由带班所长负责,王某甲并无监管劳动人员的职责。视听资料显示当日19时39分39秒鹿宏*出现在监区二楼,19时40分35秒拉动监室门,门上方出现红灯闪亮持续4秒,19时40分47秒其消失在监控中,当监视器内红灯闪亮时王某甲正向左侧电脑方向转动,监控器未在其视线范围内,其未能注意到红灯闪亮,19时42分33秒王某甲转向监控器。王某甲视线脱离监控器的时长约为2分钟,在该时间段内鹿宏*拉动监室门,门上方出现红灯闪亮及其消失的时长为12秒。并且根据尚志市看守所于年3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第七条显示因长期不使用,部分报警设施与一楼监控室连接可能存在故障,无法确定案发时一楼监控室可以显示或接收到二楼监室的报警提示。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未显示案发当日报警提示鸣笛。结合上述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及王某甲供述、其他证人证言,在无证据证明当日一楼监控室可以显示或接收到二楼监室的报警提示及进行过鸣笛的情况下,仅因王某甲视线离开监视器2分钟,未能发现鹿宏*拉动二楼监室门及消失在监控内,而认定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属证据不足。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某甲主观上并未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其对鹿宏*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客观上其按照规定履行了监控职责,并定时进行巡视,其并未出现严重不负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综上分析,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在君玩忽职守案(()吉刑初61号)

本院认为,林业部门是否应将“元东水库”林地补偿款转账给龙井市智新镇财*所及龙井市智新镇财*所是否对“元东水库”林地补偿款具有审核、发放权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证人朱某1出具给李在君的辩护人的证言与检察机关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证人朴某对李在君是否向其请示发放“元东水库”林地补偿款的证言含糊不清,证人智新镇林业站站长金龙范出国无法取得证言,以致“元东水库”林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张树辉、魏腾彦玩忽职守案(()冀刑初70号)

被告人张树辉、魏腾彦、王*飞身为执法人员,在首次对河北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元氏县“水某佳诚”项目违规预售行*处罚过程中依据河北星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违规预售清单作为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在结案后巡查过程发现该项目仍在进行违规预售,再次做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两次共计处罚款.33元,定金罚款元。三被告人在首次处罚时没有对提供的违规预售名单和金额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中存在失误之处,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三被告人发现该项目违规预售后再次进行了立案查处,再次处罚后,河北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应宣告无罪。

王某斌玩忽职守案(()同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王某斌作为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的专职税管员,发现管税企业存在大量欠税情况后,已向税务所所长樊某丽作了汇报,并连续多次向欠税企业留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欠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属于履职行为;至于涉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欠缴税款.1元,城区地税局已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两单位的欠缴税款情况,属于应当缴纳或追缴的税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不符合玩忽职守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要件,故上诉人王某斌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周彦辉犯玩忽职守案(()资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彦辉在某校向其申请购领专用收据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但其失职行为并不导致非税收入发生损失,导致非税收入损失的是曹某的挪用行为,周彦辉的失职行为与非税收入的损失之间存在一个介入因素,即曹某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故需要判断两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曹某的挪用行为直接导致了非税收入的损失,且本院生效判决已经确定其行为的刑事责任,故曹某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周彦辉的失职行为,可以得出:首先,周彦辉的失职行为与曹某的挪用行为相互独立,周彦辉的行为不是曹某行为的原因行为、依附行为;其次,因周彦辉的失职行为而导致发生曹某挪用行为的可能性很小;再次,曹某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对造成非税收入损失所起作用很大;因此,周彦辉的失职行为与非税收入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没有实害后果,犯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彦辉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映辉玩忽职守案(()皖刑初号)

被告人*映辉对本案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失,其行为与本案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映辉作为张某3龙矫正的具体责任人,其与张某3龙之间是监督管理关系,对张某3龙这种突发无预兆、故意行为所造成结果,被告人*映辉也无法预见,该结果也不应归责于被告人*映辉。本案结果是张某3龙不假外出将前妻砍成重伤,自己跳楼自杀身亡。该结果是张某3龙与前妻因复婚问题没有谈妥,突发的、故意的行为直接造成。而被告人*映辉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张某3龙多次不假外出未被发现的原因之一,且所起作用甚微,该行为不是该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杨某某等玩忽职守案(()晋立刑监字第2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拘留所所长期间,对该所发生殴打致人死亡事件负有领导责任,但在其休假期间发生在押人员何俊奎、王根祥被殴打造成伤亡事件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此事而放任不管,故原审认定杨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来源:法制天平。

文中有
  除常见普通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外,田桩律师更擅长死刑案件、涉黑涉恶案件、*品案件、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文物犯罪案件、*府官员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另对刑事涉案财产保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有独到的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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