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门户网站本地值得信赖的
(一)基本情况
宾州镇城区面积14.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5万人,共有居民小区个,现有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配套管网32公里,有个居民小区接入了城市污水管网。自年开始,宾县县委、县*府就将宾州河水体治理和宾州镇住宅小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分步推进宾州镇污水纳管工程。年,沿河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6.7公里,治理沿河排污口60余处。年,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1.3公里,解决了物尔美超市和建设路桥上楼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治理沿河直排污口8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宾县县委县*府立即组织县水务、环保、供排水等有关部门人员,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经实地调查,发现宾州镇金穗小区(3处)、心缘现代城小区(5处)、老保健院小区(1处)、公安小区(1处)、福盈小区(1处)、鸿福世纪城小区(1处)等6个小区共12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宾州河,这12处生活污水排污口已全部列入今年改造计划。目前,已完成了项目施工设计和财审工作,正在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计划6月15日前开工,9月末全面完成污水纳管治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号:“一是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匡家屯附近有10余家企业和养殖户、当地居民向屯内排水河道(日伪时期修建)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养殖废水,污染水体环境。二是年,时任新发镇书记、镇长和建国村村长等人擅自将排水河道匡家屯涵洞及四方台闸门堵死,导致大量污水积存,造成余亩耕地至今无法耕种且污染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年,镇、村重新征地修建河道,使用两台泵车往松花江倾倒污水;年,区*府拨款余万元修建泵站,经泵站向松花江排放污水;年,恢复使用泵车向松花江倾倒污水。三是匡家屯南面米处的大唐热电厂无相关审批手续,偷排生产废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匡家屯附近有10余家企业和养殖户、当地居民向屯内排水河道(日伪时期修建)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养殖废水,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匡家屯现有居民户,人。有25户村民饲养生猪,存栏量头;有1户饲养奶牛,存栏量头。目前,村屯附近有2家企业。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无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日,经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现场核实,建国村匡家屯附近有2家企业,分别为大唐热电厂和个体木器加工厂,均不排放废水。大唐热电厂建有3套(单套处理能力t/h)生产废水处理设施、2套(单套处理能力5t/h)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进入生产废水系统,与生产废水一同经处理后补充用于循环冷却水;个体木器厂无生产废水产生。
匡家屯内的养殖户属规划化养殖企业的1户,饲养奶牛,存栏量头,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大部分养殖户将养殖废水经屯内的自然排水沟排至屯内的集粪池,给屯内的环境造成影响。匡家屯内未建设化粪池,部分村民使用旱厕,影响屯内环境。存在屯内居民向排水沟倾倒农业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现象。
根据匡家屯内及周边存在的环境问题,道里区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区城管局出动吸污车,抽排匡家屯内养殖户排放的牲畜粪便沉积污染,并加快对匡家屯水域清淤进度,6月30日前完成。二是将匡家屯划为限养区,6月30日前完成。三是在排水沟渠附近及匡家屯内建设10座环保可收集的公共厕所,解决居民旱厕排污问题,10月31日前完成。四是增派巡防力量,加强对排水沟渠周边区域及匡家屯水域进行管护,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五是年底前建成蓄污中转池,购置5台真空吸污车,及时收集蓄污池中污水,统一运到市级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六是道里区环保分局对饲养奶牛的养殖企业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立案,现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
年,时任新发镇书记、镇长和建国村村长等人擅自将排水河道匡家屯涵洞及四方台闸门堵死,导致大量污水积存,造成余亩耕地至今无法耕种且污染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年,镇、村重新征地修建河道,使用两台泵车往松花江倾倒污水;年,区*府拨款余万元修建泵站,经泵站向松花江排放污水;年,恢复使用泵车向松花江倾倒污水。)
(一)基本情况
建国村匡家屯处于沿江低洼地带,耕地.2亩。屯域内自然形成大面积坑塘水面,后经改造为.8亩鱼池,枯水期干涸见底。屯附近的排水沟渠为历史自然形成,丰水期沟内水可排入松花江。年群力新区开发建设,匡家屯至松花江段沟渠被周边村屯村民搭建棚室占压填平,丧失了排水功能,建国村匡家屯鱼池区域成为排水沟渠的终点,夏季降水量较大时,水位上涨,造成积水倒灌鱼池,甚至形成村屯内涝,应急抢险只能就近通过提水排涝。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造成排水沟渠无法排放的主要原因是沟渠下游被村民搭建棚室占压填平,失去排水功能,并非镇、村领导个人行为所致。建国村匡家屯实际耕地面积.2亩,没有被水浸淹,仍由村民耕种,与举报“造成余亩耕地无法耕种”事实不符;匡家屯耕地和坑塘水面总面积亩,与举报中提及的余亩耕地面积不符。经区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匡家屯居民生活用水符合饮用水标准。
年,镇村两级并未在匡家屯重新征地修建河道。当年,因雨季降水量大,造成村屯严重内涝,为保护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建国村紧急调用了2台排水泵车将内涝积水排至松花江。
为防止出现严重内涝,道里区于年8月投入47.8万元在该地区修建了泵站,主要用于排内涝应急准备,在调试过程中曾向排污坝外沟渠排放少量存积的雨水,调试完成后由于水位平稳,排水泵一直未启用。
年5月中旬,为了清理匡家屯水域的淤泥,建国村动用两台泵车对部分水域进行了原地分段倒运,以降低水位,便于清淤,未倾倒至松花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匡家屯南面米处的大唐热电厂无相关审批手续,偷排生产废水。)
(一)基本情况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位于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该公司年11月开工建设,年1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生产电能和热能,项目总投资27.8亿元。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定期对该厂进行日常检查,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该企业自生产以来未受到行*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赶往现场检查。经查,大唐热电厂全称为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环审〔〕号)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于年7月27日对其进行了验收(环验〔〕号)。该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装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号:“宾县宾西镇南侧宾西造纸厂、北侧的大成玉米等多家工厂,每天将工业废水排入宾县与阿城区之间的蜚克图河。举报人称上述排污行为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蜚克图河是宾县和阿城区的界河,执行四类水质类别。沿河建有3家涉水生产企业,分别是宾西造纸厂(即哈尔滨市和鑫造纸有限公司)、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宾西造纸厂(即哈尔滨市和鑫造纸有限公司)位于宾西开发区南区,该项目于年7月开工建设,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年产10万吨高强度瓦楞纸;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位于宾西开发区北区,该公司肉牛屠宰加工项目于年9月开工建设,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牛肉制品;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宾西开发区北区,该公司6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于年5月开工建设,年建成投产,由于企业内部原因,年停产,年末又恢复生产,主要产品为玉米淀粉等。在环保部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3家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此前未接到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宾县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实地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宾西造纸厂(即哈尔滨市和鑫造纸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10万吨高强纸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向外排放。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的肉牛屠宰加工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吨)处理后排入蜚克图河。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3吨)处理后排入蜚克图河。
针对举报问题,宾县环保局于年6月3日委托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涉水企业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企业排水中所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金家村生活垃圾处理厂偷排污水,当地村民曾于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过此问题,有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时该厂就正规排放,没有检查时该厂就偷排废水,区环保部门‘以罚代管’。”
未办结,正在组织调查。
五、受理编号5号:“一是尚志市苇河镇附近有六、七家炭厂10多个炭窑每天夜间冒*烟,伴有刺激性气味,每天早上5点左右污染现象最明显,炭厂分别位于苇河镇西山上、苇河镇高速公路与高铁岔路处某部队附近、苇河镇往景州村方向路边、苇河镇红星加油站北侧至米左右处、苇河镇往化一村方向路边;苇河镇碳素厂也存在上述问题。举报人要求取缔上述企业。二是苇河镇饮用水水质不好,致使当地不少居民得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尚志市苇河镇附近有六、七家炭厂10多个炭窑每天夜间冒*烟,伴有刺激性气味,每天早上5点左右污染现象最明显,炭厂分别位于苇河镇西山上、苇河镇高速公路与高铁岔路处某部队附近、苇河镇往景州村方向路边、苇河镇红星加油站北侧至米左右处、苇河镇往化一村方向路边;苇河镇碳素厂也存在上述问题。举报人要求取缔上述企业。)
(一)基本情况
苇河镇内共有木炭厂16家,其中15家履行了环评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1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年按照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规范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备了环境现状评估报告。木炭厂的生产工艺为利用木材边角料生产工业用炭。烟气采用冷凝、湿式喷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年,尚志市环保局针对木炭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11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木炭厂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涉事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年以来,在日常环境监管中,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在接到本次转办信访案件之前无信访投诉。
苇河碳素厂始建于年,2年3月变更为黑龙江省鑫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年停产。年3月黑龙江省鑫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租赁给福建金盛兰集团,该公司已聘请第三方环评公司进行复产前调研,正对原有厂房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预计年8月底恢复生产。经调查,该公司4月24日下午在对煅烧车间炉窑进行检修时,工人在炉内燃烧了一些废弃物,用于炉窑密闭性检测,并产生了浓烟,持续一小时左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苇河炭厂问题不属实;举报苇河碳素厂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尚志市委、市*府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反映苇河木炭厂早晚时段污染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有3家炭厂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冒*烟现象,也没有闻到刺激性气味。其余13家炭厂未生产。6月4日,尚志市委托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对正在生产的3家木炭厂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3家木炭厂均达标排放。针对鑫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检修、检测过程中不规范操作问题,尚志市环保局责令企业加强企业员工环境保护教育,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规定,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同时,企业正式复产前,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三)问责情况
尚志市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开展相关部门和乡镇*府履职情况调查。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苇河镇饮用水水质不好,致使当地不少居民得癌。)
(一)基本情况
苇河镇饮用水源地位于苇河镇河东村,坐标东经°24′28.″、北纬44°57′1.″,供水人口2人。该水源地已进行技术划分,并经省*府批准。水厂处理工艺为:曝气-过滤-杀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1日,尚志市环保局监测站对苇河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了监测,各项指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尚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苇河镇自来水厂出厂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近三年苇河镇饮用水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饮用水质标准。
(三)问责情况
尚志市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开展相关部门和乡镇*府履职情况调查。
六、受理编号6号:“一是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赵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等十余村民在该村管二瞎子大甸子非法开垦0亩草原,举报人要求恢复原有草原并依法查处行为人。二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石场,破坏50余亩林地,非法采矿10余年至今。”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赵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等十余村民在该村管二瞎子大甸子非法开垦0亩草原,举报人要求恢复原有草原并依法查处行为人。)
(一)基本情况
“管二瞎子大甸子”位于五常市向阳镇九三村六队,年五常市*府颁发了《草原使用证》,确权给向阳镇九三村六队使用,主要作为放牧采草场及生态保护功能。根据国家地理信息局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证实,行为人非法开垦草原事实存在,涉及面积共计.6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该草原被赵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等22户村民非法开垦。五常市草原监理站对非法开垦草原超过20亩的10件案件已经依法移送五常市公安局,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对于开垦草原不超过20亩的7件案件,下达了行*告知,告知若不及时还草,将申请法院强执制行,确保被非法开垦的草原全部还草,恢复生态。
(三)问责情况
此项问题待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执行后,五常市纪委将随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石场,破坏50余亩林地,非法采矿10余年至今。)
(一)基本情况
经查,背荫河镇不存在“背荫河石场”这个企业。但背荫河镇实施矿产开采行为的企业共有6家。其中,白旗沟3家,分别为五常市白旗石材有限公司、五常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五常市天时石材有限公司。蛤蟆塘沟3家,分别为五常市鸿源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恒泰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盛达采石有限公司。上述6家企业均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五常市对全市石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检查中发现,五常市鸿源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恒泰采石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采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分别于年10月12日和年1月27日对上述两家采石企业采取刑事立案侦查,两家企业破坏林地行为正在委托佳木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结果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对两家企业的越界采矿行为,依法履行了行*处罚程序,责令涉事企业退回批准矿区开采,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事企业已按要求退回批准矿区范围,并足额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4元。
年初以来,五常市*府组建了由五常市国土资源、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电业局、交通局、交警队、市场监督管理局10个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五常市林业局已对涉事企业下达了《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通知书》,并对背荫河林场对施业区内的6家砂石场林地边界,用水泥桩、铁丝网进行封闭围护,并树立公告牌。同时,五常市林业局紧急成立6个巡查小组,每组4人,开展经常性的巡查,确保没有新的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五常市纪委启动问责程序,给予背荫河林场场长付国*和主管场长初景斌免去行*职务;给予五常市林业局林*股股长崔立新、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人那凌红、五常市林业局稽查队队长曾庆彪、现任林业局稽查队队长张春风*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局长尤清林,副局长刘长杰、副局长吕庆平*内警告处分。
七、受理编号7号:“年4月,富裕县*府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回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在小哈柏村承包的00亩草原和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亩湿地,改为水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年
4月,富裕县*府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回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在小哈柏村承包的00亩草原,改为水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富裕县塔哈镇小哈柏村民委员会按照年6月10日与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签订的盐碱草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相关条款,终止了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与小哈柏村签订的盐碱草地承包合同,并于年5月21日对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下达了《关于终止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部分盐碱地采草承包权的告知书》。群众所反映在小哈柏村承包的00亩草原实为盐碱地,不属于草原类别,其盐碱地改良水田示范项目为1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5月21日,塔哈镇小哈柏村向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送达了《关于终止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部分盐碱地采草承包权的告知书》。收回依据一是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为年6月10日,约定条款中明确“国家建设征用、使用、占用盐碱草地,应当服从国家征用、使用、占用。”二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盐碱草地承包费的,甲方可以通过村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要求乙方支付并解除合同。
年6月2日,富裕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开发办、塔哈镇人民*府对该地块现场勘察确认,根据国土二调该地块为盐碱地,不属于草原类别。
按照《财*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号)、《黑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资金整合使用财*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办发〔〕97号)、《齐齐哈尔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水田开发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齐*办发〔〕69号)有关文件精神,盐碱地改良水田符合规定。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亩湿地,改为水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于年,7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西部,乌裕尔河下游,总面积21万公顷,其中富裕县境内面积1.9万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日,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富裕县*府组织塔哈镇*府和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到举报人反映的塔哈镇小哈柏村扎龙保护区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现场未发现扎龙保护区内亩湿地改为水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8号:“8年4月25
日,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化工集团征用榆树屯村.4亩农用土地,其中包括亩耕地和.4亩草原,该企业每天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周边农田。”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化工集团年建厂后一直利用厂南水泡子作为企业纳污水体。因企业历次扩产改造,排污量逐年增加,企业于8年征用昂昂溪区榆树屯乡榆树屯村耕地亩,荒地.4亩,合计.4亩作为污水排放池用地。同时,8年2月25日,齐齐哈尔电化厂(齐齐哈尔化工集团前身)与榆树屯乡、榆树屯村签订了《关于补办征用土地的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齐齐哈尔电化厂向榆树屯村支付征地补偿49.万元。同年5月19日,齐齐哈尔土地管理局对齐齐哈尔电化厂提出的申请作出批复(齐土建〔8〕48号),同意补办征用昂昂溪区榆树屯乡榆树屯村耕地亩,荒地.4亩,合计.4亩作为电化厂污水排放池用地。上述.4亩土地于年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土地管理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昂国用〔〕字第号),土地证注明土地使用者为齐齐哈尔化工总厂(齐齐哈尔电化厂更名后企业名称)污水池。
该.4亩土地位于厂东南侧,西侧毗邻滨州铁路线,东侧为榆树屯村林地,南侧为榆树屯村荒地,距离居民区约为米。年至9年该企业汞法制碱时期,每年向该水体排放60万吨左右污水,污水中含汞0.53吨,受纳水体泡子中平均含汞浓度为0.09-0.16mg/L。9年至年该企业离子膜制碱、聚氯乙烯生产及炼油生产时期,每年向该受纳水体排放万吨左右污水。该企业向水泡排放废水因生产工艺不同其特征污染物也不同,在汞法制碱时,特征污染物是pH值、汞;改为离子膜工艺后特征污染物为pH值、COD、活性氯;聚氯乙烯装置特征污染物为氯乙烯、COD、汞(汞触媒催化剂带入的微量汞);炼油生产装置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等。随着部分生产装置的停产及工艺路线的改进,污水池所接受的污染物逐渐减少,到年9月,齐齐哈尔化工集团所有生产装置全部停产,至此不再产生任何生产废水。目前,该水泡水面面积约为万平方米,中心深度约为1.5米,库容量为万立方米,现有库容约万立方米,处于警戒水位之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核实,齐齐哈尔化工集团年9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于年10月、年4月,对该企业污水池周边农田土壤进行了采样监测。年10月,采集了5个点位土壤样品,所监测砷、汞、铅、镉等4项指标均未超过相关标准。年4月,采集了2个点位土壤样品,所监测pH、总汞2项指标均未超过相关标准。
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投诉举报此问题。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国土等部门及属地人民*府调查核实,采样检测,最终认定为举报情况不属实。
王某某、王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原告王某某等55人对“齐化集团有限公司每天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周边农田”一事向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已于年1月15日立案,并于年6月22日二次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等55名的原告诉讼请求。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9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汇城金域名都小区正南方,距小区米左右有一垃圾山,气味熏人,严重影响周边学校学生正常学习和周边4个小区居民正常生活。该状况已持续4年,当地居民曾向信访部门反映,但迟迟未予解决。举报人要求将该垃圾山尽快移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垃圾山是原红星垃圾填埋场,该项目是经市*府批准设立的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年进行立项申报,2年开工建设,建成后投入运行,年停止使用。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年市*府决定对该垃圾填埋场内垃圾搬迁外运,年开始实施,现处在正常筛分处置过程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齐齐哈尔市*府决定采取筛分工艺对原红星垃圾填埋场垃圾进行处置搬迁,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一重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项目,并于年8月正式签订了合同。目前,已完成约23万立方米垃圾分量,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市重点产业战略性项目督办事项,计划于年6月30日完成全部垃圾搬迁处置。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0号:“一是泰来县大兴镇镇*府工作人员徐某某,于年以其外甥刘某某名义,承包大兴镇阿拉新村国堤大坝外东兴泵站南侧米处0亩草原湿地栽树,擅自将其改为耕地种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于年8月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二是马某于年在大兴镇粮种场村正西方向2公里处,以栽树名义开垦7亩嫩江沿岸草原湿地,擅自将其改为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泰来县大兴镇镇*府工作人员徐某某,于年以其外甥刘某某名义,承包大兴镇阿拉新村国堤大坝外东兴泵站南侧米处0亩草原湿地栽树,擅自将其改为耕地种植水稻,破环生态环境,举报人曾于年8月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大兴镇阿拉新村国堤大坝外东兴泵站南侧米处,地类为内陆滩涂。年3月,阿拉新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村民刘某某进行植树造林和种草,年和年,因洪水浸泡导致树木被毁,刘某某将部分地块进行了耕种。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受理了此案,泰来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县纪委监察局依纪追究大兴镇阿拉新村*支部书记陈万辉、村委会主任卢景龙直接监管责任;追究大兴镇水利站站长赵建成监管责任;追究大兴镇分管农业副镇长安继友领导责任;对大兴镇*委书记阚振波、镇长王柱进行批评教育。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此信访问题在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此问题,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确认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承包人刘某某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造林任务,自年起,刘某某陆续将部分区域改成农田,经调查组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亩,其中林地亩,种植绿豆亩,坑塘泡沼及空地亩。经国土部门查证,该地块为内陆滩涂,不是草原湿地,但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耕种行为。经泰来县*府研究决定,由泰来县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耕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对耕种地块恢复原貌。泰来县已于年10月30日前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此后,泰来县*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至今未出现反弹现象。
年6月3日,泰来县组织国土、水务、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信访人举报的“将此地块改为耕地种植水稻的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马某于
年在大兴镇粮种场村正西方向2公里处,以栽树名义开垦7亩嫩江沿岸草原湿地,擅自将其改为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大兴镇粮种场村正西方向2公里处”地块,位于大兴镇新风村良种场屯西南行洪区内,面积约亩,其中沟泡约亩,地类为内陆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不是举报人反映的草原湿地。年4月20日,新风村村委会与马某等户签订造林合同,承包亩滩涂用于植树。年、年该地块遭受2次较大洪水,树木几乎全部被毁。林木被毁后,该地块陆续被开垦为水田,情况属实,实际开垦面积为亩。年末,大兴镇*府在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发现了该问题,将该处滩涂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新风村村委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该地块可以种植水稻等不阻碍行洪的作物。年6月3日,泰来县组织国土、水务、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新风村村委会在发包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完善问题,只是简单履行了口头协议。针对该案件,泰来县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成大兴镇*府加强监督管理。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风村*支部书记李新宝、村委会主任范玉祥、会计卢红河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镇*府时任镇长朱万胜给予*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马志民给予诫勉谈话。
十一、受理编号11号:
“甘南镇富余村五屯村民井某某破坏5垧草原改种玉米,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省长热线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甘南镇富裕村实为甘南镇富余村,共有草地.36亩,其中基本草原面积.23亩,非基本草原面积.13亩。年5月,甘南县畜牧局、甘南镇*府、富余村利用草原数据库坐标,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富余村的草原地块进行了确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日,甘南县常务副县长、主管农业副县长带队,县环保局、国土局、畜牧局、甘南镇*府、富余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甘南镇富余村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该处草原现状完整,与年5月确界时一致,没有破坏和耕种痕迹。该处草原西侧有耕地一处,其中面积23亩为被举报人井某某耕种,种植作物为玉米,经国土部门认定,其性质为基本农田。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2号:“一是魏某和付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国家森林公园内的雾溪谷,毁坏16万平方米林地挖鱼池、建房,盗伐10万余株幼苗案件,举报人曾多次向牡丹江市林业局和牡丹江市林业公安局反映未果;二是梁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一村五连,破坏2万平方米原始森林,挖鱼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魏某和付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国家森林公园内的雾溪谷,毁坏16万平方米林地挖鱼池、建房,盗伐10万余株幼苗案件,举报人曾多次向牡丹江市林业局和牡丹江市林业公安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三道林场林*执法人员和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开展了现场调查。经鉴定,林地内建房屋共计面积平方米,挖鱼塘面积0平方米,该林地产权人为魏某。年魏某与原三道关乡二村、原三道关乡林业站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年魏某在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面积平方米,其中有房照房屋面积平方米,其余为蜂房和养鸡房等附属用房,开挖鱼塘平方米,年冬季魏某又在承包区域内新挖鱼塘1平方米。
关于盗伐幼苗问题,5月22日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了现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被伐林木81株,蓄积1.立方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该案件为林业行*案件,根据《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案件程序规定》,森林公安局将该案件于5月22日以林业行*案件退回给三道林场进行查处。三道林场行*执法人员向该林地承包人魏某(不在牡丹江市)进行电话询问,魏某表示对林木被盗伐一事不知情。经过现场走访、调取周边监控录像等方式调查,目前尚未发现线索,无法确定违法人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关于魏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建鱼塘、建房行为,林业部门于年5月22日已立为林业行*案件进行查处。已责令当事人立即返回牡丹江接受调查处罚,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魏某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限期(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恢复原状的行*处罚决定。同时,林业部门已联系好施工设备,如当事人无异议,马上实施恢复原状;如其不履行处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关于林木盗伐一案,市林业局将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开展走访调查,并拟悬赏征集破案线索,争取案件早日破获。
(三)问责情况
年6月4日,经牡丹江市林业局*组研究决定,给予三道林场场长臧景会进行约谈;给予主管副场长张念伟*内警告处分;给予原管护站站长孙永*、管护队长王忠财行*警告处分;给予管护队王洪生记过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梁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一村五连,破坏2万平方米原始森林,挖鱼塘。)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2年5月6日,梁某某与当时的北安乡三道关一村签订承包荒地合同书,承包期限50年,承包面积1平方米。在承包区域内梁某某建设房屋2栋,面积平方米,开挖鱼塘平方米,房屋和鱼塘无任何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牡丹江市林业局调查,虽然该区域在三道林场林权证范围内,但长期以来一直与村集体存在权属争议。林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限期(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恢复原状的行*处罚决定。同时,林业部门已联系好施工设备,如当事人无异议,马上实施恢复原状;如其不履行处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问责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并案问责。
十三、受理编号13号: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排放生产废水,将绥化市安达市万宝山镇聚宝村的耕地、草原和防护林全部浸泡在水里,且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举报人曾于年8月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该企业至今没有整改。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曾调查处理上述问题,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称的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该公司主要有两个生产厂区,分别是龙凤炼油厂和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其中,龙凤炼油厂始建于2年,3年投入生产,以石油炼制为主,主要产品为汽柴油等;乙烯装置区于4年开工建设,6年投产,以石油炼制副产品加工为主,主要生产乙烯、塑料、化肥、腈纶等。
近两年来,该企业有环境信访问题,但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日,大庆市环保局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阅该企业有关资料并现场核实,大庆石化公司龙凤炼油厂从投产之日至8年,生产废水排入赵家屯南泡,经排水干渠排入聚宝村西侧的涝洲泡,再经排水干渠排入安肇新河、中内泡、库里泡等天然泡泽,最终通过排水干渠于肇源排入松花江。8年,龙凤炼油厂修建了通往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排水管道,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至卧里屯乙烯联合化工区,与该装置区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汇合后,通过压力排管线排入安达市境内的青肯泡污水库,不再排入涝洲泡。同时,大庆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龙凤区环保局对龙凤炼油厂与乙烯联合化工区周边进行了多次排查,未发现暗管偷排。
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此问题。大庆市对该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赵家屯南泡通过排水干渠与涝洲泡联通。8年后,大庆市石化公司全部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压力管线排入青肯泡,最终经肇兰新河、呼兰河排入松花江,不排入赵家屯南泡。依据现场调查结果,认定举报问题不属实,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府网进行了公示。
年以来,大庆市环保部门对该企业共开展各类监察、检查活动近60余次,形成检查记录60余份。在年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燃煤堆场未进行有效的遮拦、苫盖,大庆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罚款10万元。针对群众的信访举报内容,大庆市环保部门多次对该企业厂界及居民区环境空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均不超标,环保部门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信访投诉人。由于信访投诉人要求属地*府对居民进行动迁的诉求未得到解决,所以始终以环境信访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14号:“一是双鸭山市建龙钢铁公司每天晚上六、七点钟至次日凌晨六点排放铁锈味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已持续3年,该公司近期安装了环保设备但未使用,生产过程中排放黑烟,污染周边环境,附近居民曾向黑龙江省环保督察组和市*府及信访、环保等部门反映未果。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于年报道过该企业排污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此外,该公司每天在北秀公园西侧向马蹄河和安邦河违规排放工业废水。二是尖山区的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安邦河。”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双鸭山市建龙钢铁公司每天晚上六、七点钟至次日凌晨六点排放铁锈味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已持续3年,该公司近期安装了环保设备但未使用,生产过程中排放黑烟,污染周边环境,附近居民曾向黑龙江省环保督察组和市*府及信访、环保等部门反映未果。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于年报道过该企业排污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此外,该公司每天在北秀公园西侧向马蹄河和安邦河违规排放工业废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该公司建设项目于3年8月开工建设,年7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方坯、圆坯、无缝管、棒材等,项目总投资87亿元。
该公司自建成投运以来,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市环保部门在企业废气重点产生及排放部位、企业周边重点部位分别安装了7台(套)自动连续监控设施、4套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年4月,又在该企业厂界外设置了2台6参数微型空气自动站,加强对该企业的连续监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该企业进行夜查和暗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年以来,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部门共对该企业下达环境问题监察通知书1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份,做出行*处罚11起,罚款总额.48万元(含2起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24万元),目前该企业只缴纳了10.5万元罚款,环保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起,其余正在履行法定程序。年11月以来,共办理涉及该企业的信访案件39件,全部是涉气异味扰民问题,环保部门已全部处理并回复信访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异味、部分生活污水外排问题属实;违规排放工业废水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自成立投运以来,先后投入资金近4亿元用于废气治理,异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3号、4号焦炉、高炉炉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尚有10%的湿法熄焦,异味扰民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排水口排放的是生活污水和厂区雨水。企业焦化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项目于年7月投入运行,出水全部用于烧结和竖炉配料使用,不外排;近年来该公司将生活废水部分引进焦化脱酚站进行回用处理,但焦化脱酚站的处理能力有限,而且厂区的生活废水排放点比较分散,不能将所有的生活废水集中处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控山水合流排入马蹄河。为解决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企业计划投资7万元,于年5月17日开工建设了污水综合处理回用工程,预计今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建成后该企业生活废水将全部进行收集和处理。为解决企业地下管道防腐层退化,管壁变薄,出现腐蚀泄漏现象(截至目前,共处理泄漏点7处),企业投入资金万元,对老化严重的管线进行改造,预计9月底前全部完成。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对各污染物排放环节的监管,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对重要的环保部位设专人负责,严防人为操作原因导致污染问题的发生;加大督办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污水综合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确保9月底前全部完成老化管线改造,年年底前完成污水综合处理回用工程并投入运行;加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尖山区的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安邦河。)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目前城市污水截流干管全长44.44公里,收集市辖岭东区、尖山区和集贤县的城市生活污水,输送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年双鸭山市供水总量万吨,排水总量万吨,污水处理总量为万吨(日均7.9万吨),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可满足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需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尖山区的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的问题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双鸭山市主城区尖山区建有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率为92%。但尖山区的长安排干、平安家园小区、马蹄河沿岸、双兴村冲沟和双胜村冲沟等5个入河点的生活污水因排水管网和截流干管未覆盖,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安邦河。同时,因老城区部分管网雨污未分,大雨暴雨时有溢流现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双鸭山市将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将长安排干、平安家园小区生活污水收集入网,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加快污水综合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确保在年年底前完成投运,通过对马蹄河实施生态化治理,全面提升马蹄河水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双胜村和双兴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方式,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能力,降低面源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15号:一是肇东市成福集团玉米深加工企业,多年来在当地*府的保护下长期违法排污,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异味气体,厂房方圆4公里都可以闻到;该企业铺设往厂区东南方向附近草甸和东北方向(地点不详)排放生产废水,导致周边树木枯萎,当地居民曾向“焦点访谈”栏目和当地*府反映过上述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肇东市存在春季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肇东市成福集团玉米深加工企业,多年来在当地*府的保护下长期违法排污,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异味气体,厂房方圆4公里都可以闻到;该企业铺设往厂区东南方向附近草甸和东北方向(地点不详)排放生产废水,导致周边树木枯萎,当地居民曾向“焦点访谈”栏目和当地*府反映过上述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肇东市昌五镇经济开发区,该公司“玉米深加工”项目于年5月开工建设,年8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赖氨酸,项目总投资1.2亿元。企业建设了日处理能力7吨的污水处理厂以及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安装了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核实处理情况
1.举报该企业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举报该企业异味扰民问题,企业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于年4月投资了万元安装了两套等离子除味装置,目前处于运行状态。、年,该企业连续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企业厂界异味进行了监测,所监测指标检测结果均达标,但仍有周边群众反映该企业还存在异味问题。为了进一步减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肇东市环保局督促下,该企业于年5月投资万元,安装了水淋除尘脱味系统,预计7月20日投入使用,以进一步处理异味气体。
2.举报该企业往厂区东南方向附近草甸和东北方向(地点不详)排放生产废水,导致周边树木枯萎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检查,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通过开发区管网排至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肇兰新河,去向明确,未发现其他排口,故偷排生产废水情况不属实。
针对该企业上述环境问题,肇东市环保局责令企业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督促企业水淋除尘脱味系统按期完成建设,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将异味影响降到最低,让群众满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肇东市存在春季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肇东市农作物种植面积.35万亩,年产生秸秆总量约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肇东市存在春季焚烧秸秆问题。今春,肇东市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春季秸秆禁烧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教育,严格制定奖惩措施,加大严厉打击力度,春季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问题已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加强宣传,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肇东市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治任务来抓,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带领相关部门多次深入乡镇进行督查巡查,市级包乡领导全部进驻到所包乡镇开展工作督导,全市形成出现火点就要问责干部的高压态势。今春共出动禁烧宣传车台次,悬挂条幅0多条,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现实危害、转化利用的有效途径、禁烧秸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并利用广播电视台向全市农户发布了秸秆禁烧公告和滚动字幕,引导农户自觉树立不能烧、不想烧、不敢烧的意识。
二是落实责任,合力推动秸秆禁烧工作有效落实。市*府建立秸秆禁烧联动管制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市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包保责任制,市*府发布秸秆禁烧公告,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达到每方地都有责任人,每个火点都能查到责任人。逐级监督指导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全市共购置禁烧风力灭火器台,做到发现火点及时扑灭。
三是严格督导,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督查到位。市农业、环保、公安、林业、畜牧、交通、农机部门组成7个督导组,深入乡镇督导工作,对故意焚烧秸秆、不听劝阻或因焚烧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一定社会影响或导致人畜伤亡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行*拘留11人,给予23名乡村干部行*警告处分。
十六、受理编号16号:“一是北安市火车站西侧的铁路浴池,每天早晨五点至六点烟囱冒黑烟。二是北安市火车站对面的*供宾馆,每天早上四点和晚上五点烟囱冒黑烟。三是北安市大部分未挂牌匾的大型饭店和浴池烟囱都冒黑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北安市火车站西侧的铁路浴池,每天早晨五点至六点烟囱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铁路浴池位于北安火车站西侧米左右,距离居民楼最近距离10米左右。年营业,是北安市铁路房产段下属的一家小型浴池,营业面积平方米。该浴池有一台0.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链条自控燃煤生物质气化节能常压热水炉),用于为洗浴提供热水,锅炉配备了水除尘设施。北安市相关部门未接到过群众对该浴池的信访举报,没有违法行为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北安市*府组织环境执法人员于年6月3日、4日两天早4点至早6点,在铁路浴池门外蹲守检查,发现该洗浴锅炉只在早晨刚刚启动时,有轻微的冒黑烟现象,持续约半分钟后恢复正常,其他时段又进行多次抽查,未见有冒黑烟现象。经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现场检查发现,该浴池没有营业执照。6月7日,北安市相关部门对该浴池下达了查封决定书。
(三)问责情况
北安市委市*府已启动问责程序,案件已移交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北安市火车站对面的*供宾馆,每天早上四点和晚上五点烟囱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供宾馆(*用饮食供应站)位于北安车站附近(龙江路16号),年营业,营业面积平方米,共6层,33个房间。年9月,该宾馆将原有的0.2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更换为电加热器为宾馆洗浴提供热水。北安市相关部门未接到过群众对该宾馆的信访举报,没有违法行为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日,北安市*府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宾馆进行了检查,该宾馆目前采用电加热器为宾馆提供热水,不存在冒黑烟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北安市大部分未挂牌匾的大型饭店和浴池都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经排查,北安市共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57家、浴池17家。年以来,环保部门共受理相关信访举报9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至5日,北安市*府组织市委办、*府办、环保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督局、消防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城区内餐饮企业、洗浴进行了排查。通过此次检查,共排查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57家,洗浴17家,没有发现未挂牌匾的大型餐饮企业及洗浴。57家餐饮企业中,瑞鑫大酒店、年轮饭店、南华亭饭店、北岗饭店、老汤驴肉家常菜、山口活鱼馆6家餐饮企业使用燃煤炉灶,存在冒黑烟问题。对上述6家餐饮企业,环保部门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3日内拆除燃煤炉灶,目前6家企业炉灶已拆除。17家洗浴中,除海龙湾洗浴使用清洁燃料锅炉、金海洗浴使用电锅炉,其余15家洗浴均使用1吨以下燃煤锅炉,一定程度上有冒黑烟问题。对上述15家洗浴,北安市将组织监测,对超标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积极引导企业尽快使用清洁锅炉或外购热水。
(三)问责情况
无。
年6月2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批次,共71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7件,已办结1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7、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号,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8、6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67号:“一是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向东风区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南侧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二是东兴煤化工厂向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西侧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散发臭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向东风区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南侧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所称的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实际名称为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双合路6号。该公司经营范围:玻璃生产及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等。该公司为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年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排入市*管网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市*管网在该公司南门西侧。年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厂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企业原设置在音达木河的排污口位于厂区西北侧约米,为废弃排污口,现场检查时无废水排放,周边无排水迹象。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赴现场暗查,未发现该企业音达木河排污口有废水排放现象,企业已将该排污口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兴煤化工厂向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西侧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散发臭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兴路中段,该公司经营范围:煤焦油、粗苯生产、销售,焦炭、煤气经销等。供热,蒸汽、热水批发、零售。该企业为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年,该企业因存在临时储煤场煤堆挡风墙低于煤堆高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尚未下达处罚决定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排污口位于厂区南侧约米音达木河处。年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企业排污口正在排放废水。排放的废水主要是经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净化车间反冲洗水、熄焦剩余废水和生活污水,日排水总量约吨。该公司排放废水方式为强排,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进入厂区内强排站,达到一定水位时间歇式自动排放。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在该排污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调阅年1~5月份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废水无超标数据。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68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炼油化工厂,冬季气压低时排放生产废气,对周边60平方公里范围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霾浓度高、能见度极低、空气中散发辛辣味道,已持续至少10年。举报人要求将化工厂迁走。”
未办结,正在核实情况。
三、受理编号69号:“一是哈尔滨市双城区企业路新兴工业园区的诚实工厂等4个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备,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便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污水。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待储水池满了之后便用车拉走污水随意排放。该状况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上述企业停产整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市双城区企业路新兴工业园区的诚实工厂等4个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备,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便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污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4个化工厂分别为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均位于阿城区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
1.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位于阿城区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新建厂房”建设项目于年8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并开工建设,年7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乳白胶。项目总投资50万元。
2.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化工试剂厂分厂化工试剂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于年12月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年5月份开工建设,年12月份完成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总投资0万元。目前该企业尚未投产。
3.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企业“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建1万吨/年混凝土外加剂项目”建设项目于年3月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年4月开工建设,年依据验收监测结果,按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清理的工作要求,该企业向地方环保部门报备了该项目。主要产品为萘系减水剂。项目总投资万元。
4.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1吨/年液氨分装项目”建设项目于年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年5月开工建设。年1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并投产使用。企业外购液氨分装销售。项目总投资万元。
举报材料反映的4个化工厂均未涉及过信访案件。双城环保分局每季度对上述企业定期检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反映“该四家企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备”情况属实,其中,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和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环评批复中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未建设,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和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举报反映“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四家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为季节性生产,环评报告要求:“该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绿化用水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用于绿化、一部分用排污车定期外运至排水干线”。经现场勘察,目前该企业日产生反渗透冲洗水0.2吨,生活污水约0.1吨。生产废水进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的防渗池,夏季用于灌溉绿化使用,冬季用罐车外运到市*排污管线最终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外运堆肥。针对该企业未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经研究,双城区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环评批复中要求:“生产废水和地面冲洗水经中和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共同排入工业园区排水管线”。经现场检查,目前该企业尚未投产,尚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
3.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要求“地面冲洗水、反应釜清洗废水和冷凝水均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经现场核查,该企业蒸汽冷凝水、清洗反应釜、冲洗场地废水均排入两个70立方米防渗收集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自建防渗化粪池,定期外运至新兴开发区排水管网。
4.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1吨液氨分装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和车间清扫用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污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后排入防渗池定期外运至第三排水干线。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产生的废水为液氨压缩机废水,全部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针对该企业未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经研究,双城区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项目建设时,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于年12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因此环评批复中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验收时,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正式运行,因此地方环保部门给予了项目验收(其中,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建设项目于年7月、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建设项目于年1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未要求企业对环评审批内容变更建设进行说明。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待储水池满了之后便用车拉走污水随意排放。该状况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上述企业停产整顿。)
未办结,正在核查。
四、受理编号70号:“年至
年期间,哈尔滨市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某和纪检书记丁某某占用烟筒山林场上百公顷原始资源林,毁林造地。举报人要求重新造林。”
(一)基本情况
烟筒山林场始建于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区划属迎兰乡,施业区内分布着2个行*村,9个自然屯。施业区面积.3公顷,蓄积立方米;有林地.4公顷(其中:天然林.1公顷,人工林3.3公顷);疏林地0.4公顷;灌木林地50.2公顷;林辅用地.8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国家级公益林.13公顷,蓄积立方米;省级公益林.77公顷,蓄积立方米;商品林.4公顷,蓄积立方米;森林覆盖率92.3%。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案件后,依兰县立即成立由信访局牵头,纪检委、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烟筒山林场现场开展调查。因举报地点不详实,工作组只有通过对烟筒山林场施业区的现有林辅用地账目,林业局资源股、森林公安局等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工作组进入烟筒山林场经营施业区走访了解一些老*员干部和职工家属等多种方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根据历年度资源报表和土地部门第二次土地核查情况看,烟筒山林场林业辅助用地没有增加,根据林地资源二类调查施业区有林地面积和蓄积量没有减少。年至年间,相关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没发现、也没有接到举报烟筒山林场有超10亩以上侵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的情况。仅发生过两起盗伐林木案件,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已依法处理完毕。
经核实,举报问题中提及的“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某和纪检书记丁某某”应该是时任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玉福(任职时间:年10月~年3月)和现任纪检书记丁喜剑。经工作组调查,孙玉福、丁喜剑同志在烟筒山林场没有任何林地林权和土地承包合同情况,也没有非法占用林地或毁林开荒种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71号:“年,鸡西市密山市蜂蜜山林场将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亩宜农草原违法转包给密山镇双胜村,密山市国土局于年违规审批占用其中多亩土地用于建水库,水库建设过程中造成大面积山体和林木被毁坏。此外,有人在水库内违法设置堤坝养殖螃蟹。”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反映的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亩宜农草原,自2年开始因国家*策鼓励,陆续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举报问题反映的塘坝位于蜂蜜山林场林相图34林班内,不在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亩宜农草原内。该塘坝是在原有小型塘坝基础上,对坝体加宽、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满足塘坝下游多亩水田灌溉需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年,原密山县人民*府为企林大队核发的土地证显示,企林大队居民点南标注有亩宜农草原。该片宜农草原自2年开始陆续被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年5月7日,密山市国土局资源局对该地块再次进行了权属认定,该地块与蜂蜜山林场无关,不存在林场转包行为。举报问题反映的水库实为塘坝,位于蜂蜜山林场林相图34林班内,不在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亩宜农草原内。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表明该处已建成塘坝。该塘坝是在原有小型塘坝基础上,对坝体加宽、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满足塘坝下游多亩水田灌溉需求。在塘坝建设过程中,没有造成山体和林木被毁坏现象,也不存在违法设置堤坝养殖螃蟹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72号:“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三块草原被毁:一是村民于某某于年私自将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二是村民齐某某于年4月私自将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三是村支书齐某某破坏00平方米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村民于某某于年私自将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的问题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产权归丰产村集体所有。该地块于年开垦,用于补充东兴砖厂农民土地,共计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块实际经营人员为齐某某。年,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王某某、刘某、蒋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十户农民在此耕种。3年11月30日,该地块被村民赵某一次性买至年12月30日,其后,又于年5月转卖给村民齐某某。由于赵某已去世多年,齐某某家中失火,合同被毁,相关资料已无法查找。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为耕地,并有测绘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民齐某某于年4月私自将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地块为东兴乡丰产村集体草原,该地块实际经营人为于某某,具体情况为:该地块面积0亩,原承包人为张某、赵某某。4年转包给宏伟乡治安村民杨某某经营,面积0亩,转包期10年(4年12月至年12月)。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年8月,群众举报杨某某开垦草原耕种农作物,经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杨某某得知,被开垦草原地块是年4月份开垦的,面积.3亩。县畜牧局于年8月立案查处,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行*处罚,林甸县畜牧局于年2月27日将该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询问现承包人于某某得知,年张某、赵某某将杨某某开垦的草原地块转包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于某某经营,于某某于秋季将该地块由旱田改为水田,又将该地块租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刘某某,现该水田地块已插秧完毕。
年6月8日,林甸县畜牧局一是责令东兴乡丰产村与张某、赵某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二是针对杨某某开垦草原行为,拒不履行行*处罚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鉴于杨某某开垦草原情节严重,年6月8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向于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其旱田改水田的行为立案调查,如涉嫌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是制定退耕还草预案,计划在水稻收割后,于年10月25日起对该地块退耕还草。
(三)问责情况
针对上述信访举报情况,由林甸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机制,对案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村支书齐某某破坏00平方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北引总干渠乌南段11号料场,实际现状为沟渠,其土方用于引嫩扩建工程。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年8月20日,林甸县国土部门对该地块用地给予了批复(林国土资临〔〕1号),同意建设引嫩扩建工程临时使用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集体土地面积.1平方米,占地用途为临时用地,取土筑堤,批准用地期限为年7月14日至年7月10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在批复范围内。经县国土部门核实,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中地类为盐碱地,不是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73号:“木兰县大贵镇龙江村蒙古山风景区内四兴采石场,7年来陆续破坏二三百亩林地采石,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依法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大贵镇四兴石场位于太平村太平桥屯西山,不位于蒙古山风景区内。该企业年5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占地面积2.35万平方米,总投资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户籍所在地为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主要生产建筑工程用凝灰岩石料。
年6月3日,木兰县环保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10月,辖区内林场发现该企业存在毁坏林地行为,多次向该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其停止毁林行为,但企业拒不执行。年1月,木兰县林业局向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进行专题汇报。3月,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委托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查处此案。
经调查,四兴石场毁坏林地行为涉及三处采区,毁林面积28.24亩。四兴石场一采区经营者张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侵占林地面积为平方米(13.16亩),年7月19日取保候审,此案件已移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兴石场二采区经营者刘某、刘某某,在采石生产过程中占用刘某某个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但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侵占个人林地面积为平方米(8.82亩),年7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罚款14.万元,现缴纳3万元,余款正在履行追缴程序;四兴石场三采区经营者唐某某,在采石生产过程中占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侵占林地面积为平方米(6.26亩),年8月7日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罚款8.35万元),已全部缴纳。待案件结案移交后,木兰县林业局将督促相关责任人在秋季造林季节按标准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木兰县环保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粉尘和噪声污染。年6月20日,县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未对该企业采取继续监管措施。年6月3日,木兰县环保局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生产。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达行*处罚告知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3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刘某罚款5万元。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该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坚决不准开工生产。年2月23日,木兰县国土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告知该企业暂停办理其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
(三)问责情况
鉴于木兰县环保部门、县林业部门在四兴石场毁林开采、粉尘噪音污染案件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已经启动问责程序。
八、受理编号74号:“一是村民李某某于年在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南侧3公里与石雨村交界处破坏亩林地改为水田。二是齐齐哈尔市某市民在大兴镇石雨村大泡子养鱼池附近,破坏亩草地开垦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原状。”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村民李某某于年在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南侧3公里与石雨村交界处破坏亩林地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位置、面积等信息,泰来县确定该地块位于阿拉新村南3.5公里处,此地块为林地和耕地,其中林地由李某承包,林权证面积亩;耕地面积.2亩,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某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4日,泰来县组织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实际有林面积亩,与林权证相符,不存在林地被破坏改为农田的情况。林地周边有耕地.2亩,不在森林资源分布图内,且耕地面积在国土二调图中为合法土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齐齐哈尔市某市民在大兴镇石雨村大泡子养鱼池附近,破坏亩草地开垦为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原状)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的地块位于时雨村大泡子大水线南,面积1亩,由齐齐哈尔市居民刘某和时雨村村民柏某某承包,承包期限1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4日,泰来县组织了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国土部门认证,此地块二调地类为其他草地,且该合同区域内无开垦草地种植水田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75号:“年,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破坏诺敏河套60多亩自然林,占用诺敏河支流月牙泡养鱼。举报人要求恢复自然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灯塔村村民王某某60多亩林地位于诺敏河河套(灯塔村东江套)。年,王某某与灯塔村签订造林合同,并于当年进行人工造林。诺敏河支流月牙泡位于诺敏河上游与内蒙古交界处,为天然河汊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3日,甘南县*府由分管领导带队,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到查哈阳乡灯塔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测量,王某某现有林地面积为平方米(73.3亩),林地没有开垦,树木完好,没有违法行为发生。经现场查看,月牙泡上下游贯通,没有控堵养鱼痕迹,现场仍为原生态自然风貌。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76号:“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使用化学试剂加工产品,将生产废水排入工厂院外北侧的砖砌渗水坑,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大约4、5年。年5月以来,该厂用车将废水运至村北侧米处一灌溉沟排放,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李氏烤鹅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租赁他人厂房建设。年11月11日,原哈尔滨市呼兰区环保局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于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成投产,年4月22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年加工烤鹅1万只,产生生产废水吨/年、生活污水48吨/年。项目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在厂区内暂存,定期运至呼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呼兰区环保局于年2月20日曾接到有关该企业的环境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不属实。呼兰区环保局日常采取双随机模式开展检查,未对该企业实施过行*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信访举报“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使用化学试剂加工产品”的情况不属实。
信访举报“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入工厂院外北侧的砖砌渗水坑,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大约4、5年。年5月以来,该厂用车将废水运至村北侧米处一灌溉沟排放,污染水体环境”的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4日,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加工及仓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企业使用的加工辅料为食盐、白糖、冰糖、味精、花椒、大料等调味料及一些既食又药的中草药,未发现举报人所说的化学试剂,也未发现存放和使用其他非食用物质。
年6月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环保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废水主要来源为白条鹅洗涤和清洗车间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水以及少量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院内铺设的排水管路排放到厂区西北角一处砖砌(不具有防渗功能)的圆形集水井内收集,经隔油后泵入污水处理设备(混凝气浮法)处理后,排入一处90立方米的储水池内,定期运至呼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企业厂区圆周边界没有设置对外排污口。该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供了污水处理协议及年10月30日至年5月27日的污水转送单,共转送10次吨污水,年6月以后的污水转送单无法提供。年6月4日,呼兰环保分局向呼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龙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核实该企业污水转送情况。呼兰区污水处理厂证实,该企业年10月30日至年5月27日共向污水处理厂转送污水10次,总计吨,并向呼兰区环保局提供了污水转送单留存联。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该企业年6月至年5月期间将处理后的污水使用车辆运输至附近沟渠内随意排放。
对于该企业使用不具备防渗功能的砖砌集水井收集废水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问题,呼兰环保分局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厂区附近地下水采样监测,下一步将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处理。
针对该企业使用不具备防渗功能的砖砌集水井收集废水并将处理后的污水随意排放至附近沟渠内的行为,呼兰环保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拘留,目前正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77号:年国家出资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倭肯河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截流管线,市领导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管线淤堵,铺设后没有使用。当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万宝河镇流域,导致河水被污染。举报人要求市*府将管线改好。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管道主要负责收集输送金沙新区、经济开发区、北岸新城(含桃山区部分生活污水)、七星花园、欣源小区等区域生活污水。截流管道长度22.2公里。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吨/日,年实际处理污水量.77万吨,采用A2/O处理工艺。工程于年8月开工建设,年10月开始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年国家出资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倭肯河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截流管线,市领导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管线淤堵,铺设后没有使用”情况不属实;“当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万宝河镇流域,导致河水被污染”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案件交办函后,七台河市委市*府立即责成市城管局认真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七台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管道工程于年4月开工建设,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始终保持安全运行状态,保障着第二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线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管线淤堵现象。
年1月,七台河万兴隆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分别向七台河市排水管理处、市环保局、区环保局递交了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的请示,拟于年4月至6月,采取半停产半运行方式,更换推流搅拌器、曝气器、污泥回流器等设备。4月22日,七台河市*府批准了该企业改造方案,并报省住建厅、环保厅备案。该企业于年4月24日开始改造,每天有0~吨污水通过市*管网溢流排入倭肯河。
七台河市委市*府已责令市城管局,务必于6月底前监督企业完成改造,届时将不存在生活污水溢流至倭肯河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78号:“4年大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支部书记耿某某与乡*府签订20年承包合同,承包0亩草原(实际面积0余亩),合同上明确规定不能改变草原用途,但耿某某在草原上开荒种地、围河造地,年,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薄荷台乡*府又与杨某某等人将上述草原合同续签了长达40年的草原合同。年8月,乡*府与杨某某将年签订的草原合同更改为滩涂合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既享受草原补贴,又享受种子补贴。举报人曾于年、年3月分别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此问题。至今没有结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是薄荷台乡乡*府南江湾资源,该资源位于黑龙江、吉林两省边界,东大堑以西,南至汗江,西至松花江,北至松花江(原李某某承包段)。该资源是国有江湾资源,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保护区年批准建立),合同面积约0亩,经乡*府组织实地测量,现有耕地、林地、泡沼等共计面积亩,地类性质为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举报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破坏草原种地问题
年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府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的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开垦耕地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依据年9月23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区块土地权属及归属情况说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资源区块土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内陆滩涂中有零星碳林地,确定此块资源地类为滩涂,不是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
该资源年已开垦为耕地,~4年期间,由李某某承包耕种。根据黑*办规〔〕3号文件精神,该地块为合法开垦耕地。按照源*办发〔〕26号文件中“到期一批退耕一批”的原则,该资源4年合同到期后退出耕地。
2.关于合同问题
年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府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年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续签合同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4年,薄荷台乡*府与耿某某、李某某签订了该资源地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4年。年1月13日,薄荷台乡*府就该资源地块与杨某某、李某某续签了40年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至年。目前,薄荷台乡*府正在依法解除合同。因年续签40年合同问题,年4月大庆市纪委已开展调查,时任薄荷台乡乡长崔文超已被立案调查,正履行相关程序。
薄荷台乡*府在与耿某某、李某某签订该资源地块承包合同时,按当地群众习惯将实为滩涂写成草原,引发薄荷台乡前台村村民刘某某上访,反映草原非法开垦为耕地。为解决这一信访矛盾,按照县市两级复查、复核(源信复函〔〕03号、庆信复函〔〕42号)建议,依据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区块土地权属及归属情况说明》,年8月25日,薄荷台乡*委会议议定,对4年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调整,将草原合同调整为滩涂合同。
3.关于补贴问题
年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府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承包人享受草原补贴问题不属实,享受种子补贴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肇源县畜牧兽医局核实,该地块从未享受过草原补贴,并出具了《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
经薄荷台乡财*所核实,依据为肇源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有关通知要求“良种补贴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原则”,该资源地块承包人于年、年、年享受过3年良种补贴,年以后全省取消了后未再享受良种补贴。
4.关于举报没有结果问题
经核实,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人反映过肇源县薄荷台乡永久村、前台村和葫芦系村多亩草原被破坏开垦为耕地的问题。年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府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实地GPS勘测显示,举报材料反映的地块草原面积总计亩,未被破坏,其余地块为江湾滩涂,面积约4亩,不存在开垦破坏草原违法行为。肇源县以源呈〔〕26号文呈报了调查报告,确认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年,信访人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破坏南江湾草原及年8月又重新签订合同,乡里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变为滩涂问题。肇源县薄荷台乡以薄*发〔〕47号文件答复了信访举报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79号:“大庆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乙烯总厂距附近村民不足米,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气味,污染周边环境。年和年大庆市环保局曾三次对工厂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举报人曾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是以大庆油田原油、轻烃、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炼油、化肥、乙烯、塑料、液体化工、橡胶、腈纶生产,并具备工程技术服务、机械制造加工、生产技术服务、矿区综合服务能力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公司始建于2年,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套,可生产54个品种个牌号的产品。炼油一次加工能力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万吨/年。其中大庆石化乙烯化工区始建于2年,各装置环保手续齐全。主要生产装置为万吨/年乙烯工程,年投产。该企业有两个生产加工区,分别是龙凤炼油厂和卧里屯乙烯化工区,两个厂区间距为8公里,信访人反映的区域是乙烯化工区。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对大庆石化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由于久青村邻近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及周边化工企业,时有信访发生,近三年共受理群众各类信访投诉案件25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距离居民区最近的装置是球罐区,经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测绘人员现场测量,距久青村居民区最近距离为.92米,距新兴居委会居民区最近距离为.49米。球罐区共有球罐16座,分别储存炼化碳三、丙烯、炼化碳四、丁丙烯等物质。
年3月和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庆市石化公司周边进行了两次环境质量现场监测,并聘请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论证,监测报告向信访群众代表送达过。监测报告表明,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环境空气中所监测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适用的地方标准衡量达标,个别特征污染物项目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有检出,但不超过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污染物达标但还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大庆石化公司投资.95万元实施VOCs管控治理项目,检测密封点个,修复泄露点个,减排VOCs吨,最大限度减少了生产设施动静密封点泄漏量,降低无组织排放导致的周边环境的异味影响。
年5月,大庆石化公司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石化公司周边久青村区域监测点连续监测两天,依照年10月《久青村地区信访事件环境检测方案》,保留当时有检出的项目以及常规指标,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年6月4日,大庆市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检查未闻到有明显异味。
近三年,大庆市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信访投诉案件25件,均及时给予了信访人书面答复,不存在举报人曾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80号:“年2月,富裕县富海镇五星村某村民与乌裕尔河生态保护区签订合同在当地承包草原。年10月,该村村民马某某破坏该草原中的90多公顷,将其开荒成耕地。举报人曾向市长热线、省林业厅反映过多次,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至今没有结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乌裕尔河保护区内,富海镇五星村南下坎南,北部引嫩干渠西侧,是五星村村民陈某某与富海镇五星村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年2月转包给马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10月16日,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接到举报,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核实是富海盘道部队在马某某承包范围内作业,作业面积31.6公顷,其中20.3公顷为豆茬地,11.3公顷是草地,保护区管理处立即停止了其作业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年6月2日接到省协调联络组向富裕县转办的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二批)后,年6月3日,富裕县*府组织保护区管理处、国土局、畜牧局及富海镇*府等部门到现场核查。目前,此地没有耕种。年3月19日,鉴于案件已涉嫌破坏草原,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即将此案件移交给富裕县公安局。
对举报马某某破坏该草原中的90多公顷面积问题,经现场确认,在马某某合同范围内的作业面积为31.6公顷。此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待公安部门对此案侦破后,对涉案人员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81号:“一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中心村西侧米左右处,有0余亩湿地。年至年期间,于某某破坏其中20亩湿地种地。二是自年至今,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10余亩嫩江湿地被人开垦耕种。举报人称曾于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湿地至今没有恢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杜尔伯特县腰新乡中心村西侧米左右处,有0余亩嫩江湿地。年至年期间,于某某破坏其中20亩湿地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中心村,该地块总面积61亩。年5月1日,腰新乡中心村民委员会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当时招商引资*策,与吉林省桦甸市居民于某某签订了《西江湾水土资源修坝、开发、承包合同书》,合同面积1亩,实际耕种面积1亩,允许于某某在所承包范围内投资修建围堰、开垦耕种。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下发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嫩江滩涂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杜办发〔〕18号),进一步理顺滩涂的管理权限和使用办法,明确由乡镇*府代为行使管理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腰新乡4名工作人员会同县林业局2名工作人员到腰新乡中心村进行面积核实、测量和定点,核实该块滩涂总面积89.7亩(含水面0亩),其中.4亩位于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府公布湿地名录中。今年耕种10亩,其中水田亩,旱田(大豆、麻类、杂粮杂豆)11亩,弃耕.7亩。该信访问题在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府组织环保、水务、国土等多个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开发滩涂地的事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规定年末完成整改。结合今年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的要求,加快推进落实,确保年末收回该块资源,不再经营,按照湿地统一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
年至今,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10余亩嫩江湿地被人开垦耕种。举报人称曾于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湿地至今没有恢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该地块总面积.7亩。2年末,前心村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当时招商引资*策,村民委员会与自然人李某签订了《小河里资源承包合同书》,允许李某在所承包范围内投资修建围堰、开垦耕种,合同承包期自3年初开始至1年末结束;2年开始,兴隆村群众自行开垦耕种,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下发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嫩江滩涂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杜办发〔〕18号),进一步理顺滩涂的管理权限和使用办法,明确由乡镇*府代为行使管理权,其中的.9亩地由乡*府统一对外发包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3日,腰新乡4名工作人员会同县林业局2名工作人员到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进行面积核实、测量和定点,实际该地块总面积.7亩。其中,前心村区域内滩涂地为.8亩,兴隆村区域内滩涂地块总面积.9亩。
经调查核实,前心村区域内.8亩滩涂地中,有.9亩位于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对腰新乡中心村滩涂资源的调查处理,举一反三,对其他村屯区域内的滩涂地块也进行了调查,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0年末收回。结合今年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实,确保0年末收回该块资源,不再经营,按照湿地统一管理。
兴隆村区域内.9亩滩涂地块中,有亩位于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对界定为湿地部分,经过县乡两级研究决定,于年末收回,按照湿地管理;对剩余的滩涂部分,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82:“齐齐哈尔市扎龙镇扎龙乡村内铁锋水厂周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取水井附近,有周边居民随意倾倒及堆放生活垃圾、污水、化肥垃圾,导致此处水源被污染,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曾于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上述问题依然存在,要求彻底解决此处水源地保护问题。”
(一)基本情况
铁锋水厂水源地由六眼取水井组成,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面积为0.平方公里,日供水量2.5万吨左右,供水人口21万人左右。保护区大部分位于先锋村前进屯,目前居住户人,耕地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年5月开始,市、区两级*府对铁锋水厂水源地开展了综合整治。经过综合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废水绝大部分排入管线干渠,卫生环境得到彻底清理,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水源地所在村先锋村投入18万元,购置了垃圾清运车,摆放了垃圾箱,基本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有群众举报铁锋水厂水源地问题,市纪委对此予以追责。对时任副区长于欢进行了约谈,给予原任区环保局局长张晓杰、张学民、董宝生和现任区环保局局长刘志海、扎龙镇*委书记马占东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扎龙镇先锋村书记肖东辉*内警告处分。
接到举报件后,6月3日区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扎龙镇等单位共同对现场进行了核查。水源地保护区现场有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水井周围设立了铁丝网围栏,水井旁及重点部位设立了垃圾桶,无垃圾和污水。
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市*府对铁锋水厂及水源地进行改扩建,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待年年底完成后,铁锋水厂水源地关闭,将彻底解决该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83号:“建设集团龙建一公司自年春天开始修建齐甘公路大桥,进驻齐齐哈尔曙光畜牧场所在处施工。该公司施工时将建筑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嫩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非法占用毁坏亩草原用于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撤离后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筑垃圾。举报人要求消除建筑垃圾,恢复草原生态,对该畜牧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基本情况
年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第九项目部承建齐齐哈尔嫩江大桥桥东江桥段齐甘公路曙光畜牧场段,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曙光畜牧场的草原。该项目于年由国家环保部(环审〔〕68号)批复,该段工程于年结束,年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第九项目部进行了设备及部分建筑垃圾的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施工时将建筑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嫩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非法占用毁坏亩草原用于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不属实,“撤离后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筑垃圾”属实。
年6月3日,梅里斯区畜牧局和环保局到现场调查,该项目建设期距今近十年,调查人员询问曙光畜牧场职工张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均反映:“在项目建设时未发现有将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排入嫩江的情况”。询问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柳某某,反映说施工现场离嫩江有五百多米,未向嫩江排放建筑废水和垃圾。市国土局年对此地块出具的说明是滩涂,不是草原,并不是举报件中所说的“非法占用毁坏亩草原”。现场检查发现,桥附近确实存在未消除的建筑垃圾。
经梅里斯区*府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责成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于年6月14日前完成建筑垃圾清理;2.责成梅里斯区环保局依法处理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3.补偿问题由曙光畜牧场与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
(三)问责情况
无。
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
年6月11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小睿
猜你喜欢
小长假哈尔滨雨下不停,沿江区域交通管制…这些信息与你有关
注意!黑龙江高考成绩24日公布,查分报志愿看这里
全球首例!太牛了,哈兽研禽流感DNA疫苗获批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