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5日14时许,尚志市某镇居民曾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慎将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王某刮倒,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王某报案,经交警现场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曾某将王某送医救治,后因王某索要赔偿金额过高,曾某拒绝赔偿,王某无奈到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司法所接到王某的调解申请后,听取了王某的诉求,王某要求曾某赔偿人民币元,包括治疗费、自行车修理费、误工费、后期营养费。接下来,调解员联系到了曾某,曾某表示自身确实存在过错,愿意作出赔偿,但王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有较大的差距。调解员通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耐心细致地与双方沟通协商,王某认识到索要赔偿金额过高,但表示赔偿金额不能低于1万元。在听取王某的意见之后,调解员把王某的意思传达给了曾某,曾某表示王某要求还是过高,拒绝赔偿,纠纷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年12月6日,司法所再次尝试调解无果后,随即启动“四所联动三调衔接”工作机制,邀请派出所介入,组成联调小组,实施联合调处。联调小组核对纠纷基本事实和调解进展后,认为纠纷事实清楚,过错方也认可赔偿,调解成功可能性大,双方争议点主要在赔偿金额上。联调小组先后来到王某家和镇卫生院进行走访取证,进一步确认王某生活情况以及受伤情况,根据当时医疗费、误工费、自行车的受损程度等,初步核准了赔偿金额。
联调小组约到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向双方提供了第三方调解意见后,建议当事人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想想,作出一些让步和改变,希望曾某积极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同时也提示王某过高的赔偿要求即使提起诉讼,法律也不会支持,而且成本高,举证也存在困难,判决的赔偿金额可能会让王某失望。最终王某参照联调小组意见降低赔偿金额,要求曾某支付医疗费元,并赔偿人民币元。双方达成一致,曾某现场给付王某赔偿金,并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王某和曾某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达成一致,联调小组工作人员根据《人民调解法》和《尚志市“四所联动三调衔接”行动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联调小组及时介入,迅速开展工作,发挥各成员优势,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说法,调解员耐心调处,积极走访劝解,最终受害人王某及家属与曾某达成和解,完成赔偿。此类纠纷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赔偿金额能够达成一致。联调小组能够抓住争议焦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宣传讲解了法律法规,还适度在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进行说服和教育,进而促进纠纷公平公正解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四所联动三调衔接”机制的优势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尚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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