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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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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在我们公司工作了两年,怎么就成老员工了呢?”听到刘经理这样的质疑,马女士觉得非常不解。
10年前,马女士入职某化工企业A公司担任检验员,双方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每次期限均为5年。第二次劳动合同履行到第3年的时候,A公司被当地另一家化工公司B公司并购,成为B公司的分公司。当时,新委派的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向马女士承诺,新公司还会继续履行原公司与她的劳动合同。
两年后,刘经理通知她,因她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与她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如果她不想续签,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她在新公司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
对这两个选择,马女士都不满意。她事先打听过,知道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于是提出自己是老员工,在公司并购前后的工龄加起来已经有10年了,公司得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愿和自己续签,她也可以离开,但公司应按照10年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些要求都被刘经理拒绝了。他表示,原公司被并购后她的工作年限就要重新计算,无论是续签合同还是给经济补偿,都只能参照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
马女士不知道刘经理说的话是否有理,就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她,刘经理的说法是错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马女士是因公司并购而从原公司转到新公司工作的,并购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应视为马女士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满10年,她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她同意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10年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在马女士摆出的法律规定面前,刘经理代表公司与马女士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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