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出租车车主:现就你们与出租车公司履行合同纠纷问题调解告知,并就恢复营运提出要求。
一、关于诉求有关问题的调解情况
通过协调,各出租车公司做出如下整改承诺:
1.关于出租车缴纳保险问题。今后由出租车主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参保,按照相关规定的额度缴纳。出租车公司有权提示、监督出租车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应办理的保险,若出租车保险到期后,出现脱保、未续保情况,公司有义务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运营资格。
2.关于更新车辆问题。出租车主可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指定品牌、型号、颜色等要求)自行购置。
3.关于挂靠合同违约金问题。终止执行年9月份制定的元合同违约金标准,恢复到原协议标准(元),已收取部分限期退回。
4.关于车辆经营权问题。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车公司依据《行*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义务无偿为出租车主办理经营权延续等相关手续。
5.关于车体广告问题。出租车公司将收取出租车主安装的LED灯广告设备费用无条件退还,车体广告由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主协商收益分成比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双方签订协议。
6.关于新车上牌费用问题。出租车公司停止收取元上牌费,并负责提供上牌所需相关手续,由出租车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7.新车购置座套脚垫问题。出租车公司取消收取元座套、脚垫费用,出租车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标准),自行购置。
8.出租车座套清洗问题。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再强制清洗服务。
9.关于收取服务费问题。出租车公司统一按照每车每月元标准收取,服务项目:营运证年审、上岗证年审、燃油补贴申报、代缴各种税费、办理发票等相关服务业务。
上述承诺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将监督出租车公司履行程序确认。
二、关于提出的“两证合一”实行个体化经营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你们反映的要求实现“两证合一”实行个体化经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上请了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哈尔滨运输管理处关于12县市出租车整合的通知》(哈运管发〔3〕65号)第一条第(一)款“实行公司化经营,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提出的实行集约化经菅,提高竞争能力,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要求,每个县市要成立一个或几个出租公司,最小企业必须拥有50台以上的车辆,每个公司要健全组织机构,配有相应的组织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把企业做大做强”及第一条第(二)款“实行挂靠统一管理,个体出租车挂靠到公司要实际挂靠,即将行驶证和营运证完全过户到公司名下”的规定,你们提出的行驶证、营运证转为个人名下,实行个体化经营,不符合上述法规和文件规定,无法律*策支撑,暂无法办理。
三、几点明示
1.严格出租车公司审查和考评。此次上访事件,出租车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三家出租车公司依法做出严厉行*处罚。下一步,行管部门还将对出租车公司履职情况、运营行为进行考评,公安机关也将对出租车公司在运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煽动出租车业主停运,阻挠出租车运营,串联和散布谣言等干扰和破坏出租车市场秩序以及寻衅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为的,将提请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迅速恢复市场运营。部分车辆停运已对市民出行造成极大影响,请广大出租车车主从大局出发,3日内恢复市场运营,拒不运营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志市交通运输局
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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