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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4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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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惩治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纪*务处理。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凡了解掌握*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各区、县(市)纪委监委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道里区森林街35号)邮编:

来访请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6号市信访服务中心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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