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营造更加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简介
年7月,原告尚志市某农业公司与被告尚志市某经济合作社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山皮石立方米,最终以实际用量为准,单价每立方米65元(含税价),合同约定原告将山皮石运至现场15天内结算,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元。年9月17日,经结算砂石料款为元,此款经尚志市某农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尚志市某经济合作社答辩称,欠款事实存在,确实欠原告元,但是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予以调整。
处理结果
尚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农业公司将山皮石按照约定送至合同约定地点,经济合作社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并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经济合作社出具确认单对拖欠山皮石款元数额予以认可,农业公司要求经济合作社给付山皮石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农业公司要求经济合作社给付违约金元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民事判决,判令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业公司山皮石款元,违约金元,合计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即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合同是不完全的,甚至与对方不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可能是因为法律知识不足、疏忽大意、交易成本的限制等,未能在合同中完全约定上述条款,还有一部分当事人没能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对出卖人而言,买受人能够及时支付货款,或者经催收后能还款,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拖欠的货款金额较大、且拖欠的时间较长的情形,也会对出卖方造成不小的资金占用压力,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案结合具体案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确定,充分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了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该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民二庭
原标题:《买卖合同不履行法院判决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