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相继发布公告,其目的就是为了守护着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行各业的党员干部冲锋在前,坚守着战“疫”一线,确保疫情在最基层可防可控可追溯。然而却有个别人无视疫情的严峻形势,无视公告的要求,更将法律法规置之度外,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甚至是触犯法律底线,我们邀请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代延国,就疫情期间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对哪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
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部(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这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标志等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九)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一)至(八)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年1月19日回吉林省长春市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三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市的行程,欺骗就诊医生且主动与他人多次接触、就餐,现已导致五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编造虚假信息,造谣、传谣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