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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周刊2022年第15期第三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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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生产正当时农资销售迎热潮

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正值春耕生产的的大忙时节,农资市场也进入销售旺季。近日,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市区内农资销售门店前来选购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等农民明显增多。

前期各农资经销商积极按农民需求储备农资,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开辟绿色通道,有效协调解决农资运输问题,通过点对点配送,保障了农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的农业生产需求。随着防控措施的调整,到各农资销售门店选购个性化农业生产物资的农民多了起来。为确保农资市场安全有序恢复经营,我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组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全市的农资经营店进行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在销售的同时,各农资商店也积极做好种子购销台账,发票开具等工作,使产品质量、销售流向可追溯,让农户买到放心物资。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早安排早部署,及时做好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的调运储备,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畅通“农资绿色通道”,打通助农服务“最后一公里”,目前储备的春耕生产物资完全能够满足当前农业生产需求。

市自来水公司以实际行动筑牢供水安全防线

4月11日,是全市水、电、气及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有序恢复线下缴费的第一天,在市自来水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严格落实错峰限流措施,加强日常消毒和员工健康监测,坚持疫情防控和保障城市供水齐抓并进的工作方针,有序恢复线下缴费业务,全力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供水服务方面,市自来水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调度、合理调节供水压力,确保水压充足,严密监视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变化,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加强水厂净化间、供水设备等重点部位消杀及检视巡查,保障生产运行安全;抢修服务方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进入小区和入户的抢修人员做到闭环管理,并做好个人防护后进行作业,保证居民群众和抢修队伍的人身安全;缴费服务方面,市自来水公司有序恢复供水服务大厅,每日做好环境消杀,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58号公告中的测温、验码、戴口罩,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进入人员限流50%的防控政策,并安排专人引导,确保人流可控有序。

水是生命之源,在疫情管控期间,市自来水公司多措并举,把确保居民用水需求放到第一位,加强防控期间关键岗位的日常值守,对生产运行、水质监测、调度中心、应急抢修等重要岗位实行不间断值守,各项服务保障车辆24小时备勤,及时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突发情况。同时对居民用水做到了欠费不停水,不收取违约金,以实际行动筑牢供水安全防线。

“放开不放松”我市持续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中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有效手段。随着部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坚持科学组织,精准施策,扎实做好重点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为疫情防控筑起“防护墙”。

4月12日,在市区各核酸检测点,前来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行业人员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间隔一米排队,亮码、扫码、采集核酸,现场秩序井然。据了解,每天早上6点多,工作人员便携带采样设施准时从单位出发奔赴各采样点位,7点准时开始采样工作。

根据哈尔滨市58号公告和尚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我市重点人群每天要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目前,市区共设置了9个集中采样点位,其中3个固定点位,6个流动点位。

侥幸心理不要有违规出行必受罚

◆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战役,按照哈尔滨市指挥部部署,自4月2日起,我市实行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在市区巡查时发现,仍有一些市民无视管控规定,不顾当前疫情防控大局,选择“放飞自我”,擅自出行,给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隐患。4月3日,市公安局在路面管控巡逻时发现,人证不符、无证出行、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行以及驾驶私家车上道行驶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民警随即对违反防控规定擅自出行,不按规定私自驾车上路行驶的17名市民进行了训诫。

◆4月4日是我市实行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控的第三天,为切实有效控制疫情传播,最大限度减少人、车流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市内各辖区派出所组织警力继续加大路面管控力度。经过两天的严格管理和各项管控措施的改进完善,主要街道路面秩序明显好转,车流、人流得到有效控制,绝大多数驾驶人都能够遵守交通限行规定,合理出行。但仍有个别市民存在无证出行、人证不符的行为,有的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行,有的篡改通行证日期,有的驾驶私家车上道行驶,试图蒙混过关。公安机关依据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53号公告、56号公告、57号公告及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1号公告、2号公告规定,对违规出行的16名市民进行了训诫。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对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除公交车、出租车和民生保供车辆外,其他车辆凭证通行,连日来,已有多名驾驶人因违规出行被公安机关训诫,但仍有部分驾驶人无视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措施,心存侥幸,驾驶车辆在市区内违规通行。执勤交警在对市内重点路口、重要街道交通管控中发现,部分驾驶人存在冒用证件,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等违规出行问题。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勤交警当场对6名违规驾驶人给予扣留驾驶证和训诫处罚。

◆4月6日,市交警大队在执行路面管控任务中发现,仍有个别人员无视规定,擅自驾车违规出行,执勤民警当场对12名违规出行人员进行训诫并扣留驾驶证。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对于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7日,市公安部门按规定执行路面管控时发现,人证不符、无证出行、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行等违规行为仍有发生,民警随即对违反防控规定私自驾车以及违反出行路线的7名市民进行了训诫。

◆4月9日,市公安交警大队在执行路面管控任务中发现,仍然有个别市民无视规定,擅自驾车违规出行,执勤民警当场对4名违规出行人员进行训诫并扣留驾驶证。

◆目前,我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已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恢复了营业。出租车作为管控期间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服务对象流动性大,空间封闭,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4月9日,市交通运输局对我市出租车行业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出租车驾驶人无视我市疫情防控规定,无故不参加针对重点人群每天一次的核酸检测,给市民出行带来风险隐患。市交通运输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四台车辆给予停运7天,对驾驶人健康码赋黄码处罚。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等运营车辆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强化检查、督促,发现问题从严处理,确保市民乘坐“放心车”。

尚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主动发现、踏查铲毒和打击破案能力,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尚志市辖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黑龙江省禁毒条例》《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尚志市辖区范围内严格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广大居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积极检举、揭发,举报线索如查证属实的,将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根据《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1.对举报发现历史弃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元人民币;

2.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元人民币;

3.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大麻地的,1亩以下的每案奖励元人民币;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元人民币;

4.对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元人民币;

5.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元人民币。

五、尚志市禁毒委员会、尚志市公安局设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接受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举报线索可以实名,也可匿名,举报中心为其保密。

举报

尚志市禁毒委员会

尚志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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